28365365tw 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服务劵工作平台 乐山会计网 网络商学院 乐山市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乐企通 乐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热门推荐

《劳动法》简介

    2014-08-13 14:09:44    乐山中小在线    在线浏览次数(

    《劳动法》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而制定颁布的法律。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修正。《劳动法》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劳动法》共计13章107条,主要内容可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第三章“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第十章“劳动争议”;第二部分是确定劳动标准的内容,包括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三部分是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是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四部分是行政执法及其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二、《劳动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
  《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是保护劳动者,这与该法的立法背景是紧密相关的。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劳动力市场也在各地孕育、形成,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问题越来越令人关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是非平等的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在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潮流的同时,将对劳动者的保护放到了首位,兼顾了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益。这一立法宗旨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不可动摇性。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2.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非承担关系、非劳务关系。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四、《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
   《劳动法》中有一章20条是规范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的,但实际上仅靠一章20条法律条文无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劳动合同的内容以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修改方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门规定。


    从学理上讲,《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二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出自同一机构、不同时期的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就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所以,如果遇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例如,《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当事人双方同意,而《劳动合同法》则取消了这一条件,对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两个案例
    1.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劳动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了一个案例:2002年9月24日下午的上班期间,何某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何某之父认为死者明显是被厕所内的积水滑倒而致颅脑损伤。法院认为,“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何某发生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劳动法》第3条对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由落后的设施环境条件导致伤亡,应当算作工伤。其他的权利还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劳动法遵循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准则,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


    2. 无效劳动合同
    叶某2005年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简历一份,显示叶某学历为本科。而后公司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发现叶某获得的是专升本毕业证书,与其求职简历不一致,于是解除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叶某不服,双方因此诉至法院。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叶某虚报学历,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效力。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总之,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必须在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秉持诚信和协商的态度订立劳动合同。

 

  

(28365365tw)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80号 电话:0833-2128101 邮箱:lssme@lssme.gov.cn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业务指导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乐山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3027635号-1 乐公网安备:51110200001162

顶部 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