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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简介

    2014-08-13 14:09:46    市经信委    在线浏览次数(

  公司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在不同国家,公司类型是不同的。比如,在美国,常见的公司类型有5种,即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合伙公司(Partnership)、独资公司(Solo Proprietorship)、非盈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公司法对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现行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的。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下面,从四个方面对公司法进行简要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设立条件
   按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必须在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这里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二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依法以执行董事代替董事会,以一至两名监事代替监事会。

 
   1.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


   2.董事会和经理。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制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四)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二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主要有四条: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二是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是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四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票发行
   (一)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设立条件
    按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5. 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三)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三条特别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是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是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股票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特别注意有四种情况不能转让: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 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3. 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 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的登记、会计、解散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应将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应将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会计报告。公司解散应进行清算,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登记债权、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公告公司终止,其中,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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