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2014-11-06 10:05:52 乐山市人民政府 在线浏览次数()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促进乐山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特制定促进乐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条措施。
一、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个人房贷新政
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通知》(银发〔2014〕287号),鼓励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利率下限(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的要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需求。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四川省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要求,提高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二、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乐山市各县(市、区)购房户在乐山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单职工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职工首次购房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还清前一次公积金贷款后,若无其他商业贷款,可按规定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户,在购买乐山市主城区商品住房时均按首套房执行并享受相应优惠利率。已办理预抵押登记的房贷不受工程形象进度限制,审批手续完结后即可发放公积金按揭贷款。
三、支持优秀人才购房
来乐工作的市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人员,给予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安家补助,用于在乐山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
四、支持特殊岗位人员购房
在乐山市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特岗教师,凡在乐山市主城区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购房补贴(同时符合本条两个以上条件的只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五、鼓励拆迁户货币化安置
乐山市主城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农村征地拆迁户,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且在乐山市主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货币补偿,购房成交价与货币补偿等值部分免征契税。
六、为购房落户人员提供城市基本公共服务
在乐山市主城区购买商品房后,享受同城居民就业、就学、医疗、社保等同等待遇。
七、调整房地产项目有关费用交纳时限
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分批交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先交50%,项目竣工验收时交清剩余费用。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将已售房屋维修资金交存专户,未售部分待房屋出售时交存,如需使用维修资金时,未交存部分由开发公司承担费用。
八、加快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安装进度
安装企业应主动上门服务,在房产项目交付前2个月务必完成水、气设施的安装,确保房产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九、鼓励开发企业引进公共服务设施
为提升房地产项目整体品质,鼓励开发企业大力引进优质教育、医院等资源落户主城区,鼓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十、加强市场监管
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预报;加强和改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及时查处房地产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则从其规定。除乐山市主城区以外,乐山市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措施执行。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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