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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11-20 09:43:37    乐山市人民政府    在线浏览次数(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大学生和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川委办〔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精神,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大力实施人才优先战略,充分开发大学生人才资源,推动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创新创业 
  (一)加大项目扶持。推进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加大对旅游产业项目扶持。对页岩气、节能环保装备、信息安全、航空与燃机、新能源汽车五大高端产业,电子商务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科技服务业、养老健康服务业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相关进入前期孵化的大学生创新科技型项目,经申请认定,给予10-100万元项目资助,引导鼓励企业、风险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参与大学生科技型创新项目。 
  (二)举办创业大赛。完善以创新创业大赛为重点的项目征集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推荐大赛优胜项目与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对接,推动大赛项目向创办企业转化和创业园区转移,对其中落地的优胜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条件下,经所在单位批准从事创新创业或到企业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并取得合法收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重视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其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100%归研发者及其团队所有。 
  (四)开展教育培训。高等院校要普遍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重视创业意识培养。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从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扩展到所有在校大学生。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将具备企业管理专长和实践经验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五)加强平台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依托重点园区,加强创新创业孵化园、公共实验室等平台建设。鼓励采取园企、校企、校地合作等方式,建立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积极搭建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创新创业园区。对达到市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条件的创新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经认定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达到市级示范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评估标准的,经认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入园创新创业,对入驻园区(基地)的经济实体(项目),给予每年最高1万元,不超过2年的场租补贴。高等院校要在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为创新创业俱乐部提供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建立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加强引导引领。对发挥作用显著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 
  (六)给予创业补贴。创业补贴政策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川办发〔2014〕26号)规定执行。在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创业项目、创业实体,创业补贴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发放,所需资金除省财政安排补贴的50%外,其余补贴按市财政25%、县(市、区)75%的比例分担(扩权试点县、市自行负担)。创业实体补贴和孵化创业项目补贴不重复享受。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按其首年实际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 
  (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采取投资保障、科技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创业投资补助。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融资贷款,需要担保的,按担保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利息补助。 
  (八)给予贷款贴息。不断充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长效增长机制。从2015年起,由市上统一下达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新增计划,并列入政府重点考核项目,确保全市担保基金规模逐年增长。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象从毕业年度的大学生扩展到在校创业大学生。 
  (九)实施税费优惠。大学生创办个体、企业实施“零门槛”工商注册登记政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税收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支持政策。 
  (十)提供住房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公租房保障房范围,优先保障并提供租金补贴,帮助其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省委组织部面向基层、定向选调的“985”“211”高等院校优势专业或急需紧缺专业的应届优秀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二、鼓励多渠道就业 
  (十一)给予求职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的上半学期向其就读高校申请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二)统筹安排考录工作。为了方便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考试和职业选择,尽量降低求职成本,从2015年起,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调整到第2季度集中进行,每年招聘考试原则上只组织一次。 
  (十三)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招聘行为。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十四)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异地户籍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单位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标准,给予招用企业期限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延长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就业部门认定,享受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贴息。 
  (十五)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鼓励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特别是要结合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加强旅游就业实习基地建设,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每2年认定一批“乐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六)鼓励服务基层。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社部门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全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管理岗位人员,应安排不低于岗位总量的30%专门面向我市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自愿者。鼓励大学生自愿者在服务期满后扎根少数民族地区,对我市“两县一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考核招聘条件的,在乡镇事业单位有编制、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可直接择优补充到原服务单位工作。 
  (十七)鼓励实现灵活就业。毕业后5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按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完善就业援助机制。统筹市和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资源,健全就业援助服务机制,将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零就业”家庭和残疾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专项台账管理,实行“一对一”重点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三、健全服务体系 
  (十九)整合人力资源市场。2014年底前,实现市和县(市、区)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机构、服务功能、服务场所、服务网站等全面整合,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信息发布。市、县(市、区)要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培训、创业规划大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专题活动。对发挥作用显著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市、县(市、区)要设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窗口,工商、税务、担保公司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为大学生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提供创业就业服务。各县(市、区)、街道(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的功能,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社会优质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主动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精细化就业服务。根据各县(市、区)的区域特点和不同创业群体的创业需求,广泛开展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创业互助、导师帮扶、创业大赛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活动,鼓励引导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创业、理性创业、成功创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协调机制。把大学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二十二)加强信息交流。各县(市、区)、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本地、本部门的创新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编辑整理工作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创新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市通报。 
  (二十三)建立统计制度。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立我市各行业对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需求调查统计制度和进入我市就业落户的高校毕业生统计制度,每年将调查统计分析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开展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创业之星”等创业典型,营造敢于冒险、敢为人先和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附件:20141114151612-4645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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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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