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实施方案》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2015-01-07 09:34:19 乐山日报 在线浏览次数()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
●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
乐山日报讯(记者 方方)日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市出台了《乐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六项改革重点。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不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四是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五是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健全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和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保护政策。六是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质押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即时向社会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行政许可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即时向社会公示,不能即时公示的,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实施方案》还对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配套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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