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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直部门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的通知

    2015-01-12 10:24:00    四川省人民政府    在线浏览次数(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取消调整186项前置条件〔其中:取消89项(包括部分取消的2项);保留为申报材料,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提供),审批时不再要求必须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编制(提供)的70项;前置条件改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申请人不再提交材料的27项〕,保留前置条件698项。现将《取消调整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186项)》和《保留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698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必须依法、规范办理,提高效能;凡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凡未列入《保留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和列入《取消调整的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目录》的,一律不得再作为前置条件实施。已取消调整仍保留为申请材料的,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提供),审批时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编制(提供);已取消调整改为受理后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4日

 

(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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