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5-03-05 11:00:02 乐山市科学技术局 在线浏览次数()
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省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相关通知的规定,就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科技厅相关处室2015年停止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只对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指导和服务,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由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进行。
二、经与乐山市税务部门协商,乐山市科技局只针对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企业研究开发创新活动鉴定相关问题,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研发项目鉴定的企业需按《乐山市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材料要求》准备材料,并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乐山市科技局工业科。
五、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企业研发项目鉴定工作,同时会同税务部门做好技术研发费用加积扣除年度统计工作,并及时报送市科技局。
(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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