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5 10:35:14 中国证券网 在线浏览次数()
中国证券网讯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安排,自2015年1月起,在海关各类信息载体和新闻稿中,仅表述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统计数据,不再提及以美元计价的统计数据。
人民网消息,在2013年之前,海关仅表述以美元计价的进出口统计数据。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海关自2013年起在涉外经济部门中先行开展了以人民币计价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公布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起,海关全面公布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统计数据,并继续保留以美元计价的各种进出口统计数据报表,在新闻通稿和信息等载体中,保留了以美元计价的进出口总值、出口总值、进口总值和贸易差额等4个总量指标的统计值和同比增速。
目前,以人民币计价的进出口统计数据已被社会各界广泛接受,但一些部门和社会人士分别使用以两个币种计价的数据,特别是当增速存在差异时,容易造成混淆,使人民币计价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影响力被削弱。为规范海关统计数据的公布、使用,继续深入推进人民币计价官方统计数据的公布工作,进一步确立人民币计价官方统计数据的权威,海关总署作出上述决定。
今后,为兼顾各类用户对以美元计价进出口统计数据的使用需求,海关总署在《海关统计快报》、《海关统计月刊》和《海关统计年鉴》中继续保留以美元计价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与以人民币计价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同步公布,并以人民币计价统计数据为准,美元计价统计数据作为参考。但在国际交往和外事活动中,可以继续使用以美元计价的进出口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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