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8 10:37:31 东方财富网 在线浏览次数()
5月15日,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银行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对于后续增量融资,在建项目优先转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适合PPP模式,可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予以支持。
《意见》明确,在建项目是指在国发〔2014〕43号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面把控风险、落实信贷条件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而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如果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在后续借款与前期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且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订借款合同,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补充合格有效抵质押品。
除了上述在建项目存量融资,对于后续增量融资,《意见》明确,对于已签合同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且适宜采取PPP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优先采取PPP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推出在PPP项目中不少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存量项目,比如财政部去年底推出在30个PPP项目中,22个是存量项目。
若存量项目不适合PPP模式,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关规定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由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解决在建项目增量融资存在时间差,《意见》明确,允许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加大盘活以前年度存量财政资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国库库款用于政府债券发行之前的资金周转。
而周转在前提是地方有相应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且本地区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保障水平。
《意见》要求,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审慎测算融资平台公司还款能力和在建项目收益、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的基础上,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切实做好后续融资管理工作。
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确保贷款符合产业发展需要和产业园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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