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5〕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1日
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强化地方政府质量安全责任,提升全省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可根据国务院对省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5分及以上)、B级(85—94分)、C级(60—84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年初,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本年度质量工作目标,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年末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将本年度本地区质量工作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考核。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省质量工作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查资料、重点实地抽查等方式,分组对各市(州)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四)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考核工作组的考核结果,评出考核等次,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并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审批。
(四)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虚报、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四川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魏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