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tw 乐山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服务劵工作平台 乐山会计网 网络商学院 乐山市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乐企通 乐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热门推荐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03-24 10:17:43    国家税务总局    在线浏览次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刘莉)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80号 电话:0833-2128101 邮箱:lssme@lssme.gov.cn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业务指导

乐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乐山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ICP备案号:蜀ICP备13027635号-1 乐公网安备:51110200001162

顶部 底部